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陳冠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04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14%2C%E8%81%B2%E4%BF%9D%2C8%2C202512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