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 視同上訴人 洪煙篆 潘洪娶治洪彩珠 劉洪彩雪洪文郁
洪雅玲
洪雅綺
洪錫攀
曾洪麗玉
陳洪彩玉洪文彬
洪文宏 張祝鉗 張藝耀
張美莉 麥貞如 黃翠鈴 黃翠鈿 黃翠玉 黃世話 黃世義 黃世章 黃翠美 洪麗慧
楊柳菁 張安婷 張偉業 張立業 上列 28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宣佑律師即洪金填、洪輝煌之財產管理人
洪清圳
洪誠謚 洪秋淑 洪秋娟 洪羿婷(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洪致強(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洪靜茹(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洪左儷 訴訟代理人 林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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