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SCDM115,聲,693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聲,693,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永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永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永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
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
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
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