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朗蔚.瑪拉斯拉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蔡宛青律師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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