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21 號裁定,聲請再行審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925,202605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姞嫺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25 號
聲 請 人 陳姞嫺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21 號裁定,聲請
再行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21 號裁定,聲請再行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