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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聲,29 裁判日 2021-09-08 案由:聲請閱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代行告訴人 楊礎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家威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聲請檢閱卷證及付與卷內鑑定報告影本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者,限於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及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不包括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8條、第27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被告王家威過失傷案件,聲請人楊礎銘核屬代行告訴人,揆諸前揭規定,並非依法得聲請權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人,其聲請檢閱卷證及付與卷內鑑定報告影本等資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10%2C%E8%81%B2%2C29%2C2021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