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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聲,23 裁判日 2021-08-05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烜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烜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烜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最長刑期有期徒刑3年9月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3年5月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為販賣、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相同,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均較大,暨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以及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兼衡其現年25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許烜榕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8年6月14日 │108年6月下旬某日 │108年7月上旬某日 │108年6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2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712號 │├─┬────┼─────────────────────────────┼──────────┤│最│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後├────┼─────────────────────────────┼──────────┤│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日 │110年6月10日 │├─┼────┼─────────────────────────────┼──────────┤│確│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定├────┼─────────────────────────────┼──────────┤│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號 ││決├────┼─────────────────────────────┼──────────┤│ │確定日期│110年4月6日 │110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3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134號 │└──────┴─────────────────────────────┴──────────┘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10%2C%E8%81%B2%2C23%2C202108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