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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建上更一,1 裁判日 2021-06-16 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被上訴人  資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葉統 范富盛 王筱娟

楊晃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9%2C%E5%BB%BA%E4%B8%8A%E6%9B%B4%E4%B8%80%2C1%2C202106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