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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重上,6 裁判日 2021-06-03 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陳清雲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0○0號被上訴人 蘇碧浯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1,800元,業經上訴人繳納20萬1,200元,尚餘10萬600元未據繳納(計算式:301,800-201,200=100,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0%2C%E9%87%8D%E4%B8%8A%2C6%2C202106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