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54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暨暫時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953,20260518)・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彭鈺龍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5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54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54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