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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附民上,1 裁判日 2021-04-14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長春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 被上訴人 蔡鴻騰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鴻騰被訴傷害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害新臺幣20萬元之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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