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 訴 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上訴人 林柏榮 何振惠即金東星水電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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