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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上易,10 裁判日 2021-04-07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 訴 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上訴人  林柏榮 何振惠即金東星水電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9%2C%E4%B8%8A%E6%98%93%2C10%2C202104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