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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964 裁判日 2026-05-20 案由: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罪延長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4 號 聲請 人 蔡志強 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罪延長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有無羈押必要之判斷毋須經嚴格證明之見解,顯已牴觸憲法;確定終局裁定未附具相關鑑定證明,程序存有瑕疵,亦無法證明羈押未違反比例原則,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限制聲請人之身心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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