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967,20260520)・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王千瑜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8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3、第 298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4、第104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95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