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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

SCDM115,訴,687裁判日 2026-0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訴,687,2026070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 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245號起 訴書所載。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 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 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凱翊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使用電子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後,在社群軟體臉書「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限 台灣)」社團上,以暱稱「徐承恩」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 販售公仔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王漢元陷於錯誤,於同日21 時5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600元至張凱翊名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被告收款 後遲未出貨,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510、2471、6649、8869號提起公訴 後,於114年11月27日繫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799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參。 四、而本案檢察官亦係起訴被告於同日20時35分前某時許,以網 路設備連線上網後,以臉書暱稱「徐承恩」帳號,張貼欲販 售商品之訊息,並於同日20時35分許,對告訴人佯稱:願以 6,600元合售上開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將前揭 款項匯至被告名下前開郵局帳戶,惟告訴人遲未收到商品,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且本案係於115年3月13日繫屬於 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檢察官本案起訴內容之犯 罪時間、被害人、詐欺方式與金額均屬同一,本案與前案乃 屬同一事實之同一案件,本院顯為後繫屬之法院,檢察官就 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依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 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