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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重上更一,2 裁判日 2021-03-30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訴訟代理人 黃暖治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8%2C%E9%87%8D%E4%B8%8A%E6%9B%B4%E4%B8%80%2C2%2C202103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