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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974 裁判日 2026-05-21 案由: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74 號 聲 請 人 劉永曾 送達代收人 蔡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將事業單位之責任範圍限縮於事業登記之經常業務,致大型企業得利用承攬契約,規避職業災害補償之連帶責任,牴觸憲法第 153條規定保護勞工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認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則系爭判決尚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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