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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原上更一,2 裁判日 2025-12-29 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梓源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判決後,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判決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又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2%2C%E5%8E%9F%E4%B8%8A%E6%9B%B4%E4%B8%80%2C2%2C202512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