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5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14年12月29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1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佑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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