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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原附民,4 裁判日 2025-12-29 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 告 BS000-A112183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183A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被 告 李睿修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本文,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徐珮綾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4%2C%E5%8E%9F%E9%99%84%E6%B0%91%2C4%2C202512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