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張鎧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鎧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1月21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見執聲卷第15至54頁、本院卷第34至36頁),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刑事執行意見狀可稽(見執聲卷第3頁)。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於不同時間地點竊取同一被害人所有之電纜線,侵害其財產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7部分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嗣經本院部分撤銷而當然失效),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見執聲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陳述意見如上述,本院認無再通知受刑人之必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四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蔣若芸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間某日不詳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8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8號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八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間某日不詳時許 113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8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0號 編號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八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4日 113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0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0號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間某日不詳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2、26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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