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張如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如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4年8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290號)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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