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聲保,55 裁判日 2025-12-09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韓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韓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韓元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80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佑銓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4%2C%E8%81%B2%E4%BF%9D%2C55%2C202512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