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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聲保,58 裁判日 2025-12-10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葉乃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葉乃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葉乃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6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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