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吳葉乃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葉乃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6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徐珮綾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4%2C%E8%81%B2%E4%BF%9D%2C58%2C202512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