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4,聲保,59,2025121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鄭國源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OOOO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OOOO號)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