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4,聲再,8,2025120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權興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103年度上訴字第12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45、11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黃權興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但聲請人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請調閱聲請人民國101年6月6日供出上游來源之警詢筆錄為證,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如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原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並敘明聲請人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該案犯行並無關連性,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並經最高法院103年12月24日103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而告確定。嗣聲請人又以其於101年6月6日已供出上游,原確定判決認其與該案無關連性,顯有違誤等情,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以再審無理由駁回確定等情,有原確定判決、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參酌前揭說明,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另本件聲請程序既屬不合法且無可補正,而應逕予駁回,依據上開所述,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