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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附民,20 裁判日 2025-12-29 案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宜靜 被 告 鍾高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秦巧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4%2C%E9%99%84%E6%B0%91%2C20%2C202512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