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朱慶澤被 告 李冠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本文,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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