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麗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一德 代 理 人 吳頂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白弋
共 同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淑惠
選任辯護人 陳俊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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