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M,113,營附民,6,20251113,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王伯綸
- 被告林明岩
原始抬頭(逐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黃仁傑律師被 告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被 告 林明岩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陳立曄律師黃子芸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8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