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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3,民著上,11,2025111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信濃川有限公司(原名:東和商貿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毅欣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信濃川有限公司(原名:東和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佳純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王佩絹律師何婉菁律師被上訴人 毅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