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昆甫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被上訴人 邱子祐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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