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抗,11 裁判日 2020-12-02 案由:假處分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蔡承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承志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月24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為109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審法院前揭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至109年9月18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9年10月1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9%2C%E6%8A%97%2C11%2C202012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