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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事件

SLDV112,司執消債清,98裁判日 2026-0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2,司執消債清,98,20260630,3)・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債 務 人 簡靖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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