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憲裁,6,20260506)・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彭鈺龍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現任 8 位大法官涉犯瀆職等行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因此現任全體大法官與聲請人間有刑事訴訟對立關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危險,爰聲請現任 8 位大法官迴避等詞。
二、按大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的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聲請人已對全體大法官 8 人提出刑事告訴,大法官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案等,將有偏頗之虞云云,並未附具理由陳明係對何一聲請案件聲請迴避,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5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