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莊翠雲 被 付懲戒 人 簡中楠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股長(已歿)
盧廷峯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已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移送機關財政部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莊翠雲,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簡中楠、盧廷峯依序於民國114年9月5日、115年3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且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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