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SLDV114,司拍,348裁判日 2026-0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4,司拍,348,20260612,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
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裁定准予
拍賣抵押物,然相對人於裁定後之115年6月5日具狀表示因
聲請一時疏漏漏將第二筆借款600萬元載入,爰請求變更上
開裁定之積欠金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9月23日提出到院之民事拍賣抵押物聲
請狀,聲請人繕寫借款人尚積欠7,02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語,揆諸民事非訟事件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本院前於
114年12月8日依聲請繕寫內容裁定准予拍賣,於法核無違誤
,客觀上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
人具狀聲請更正,顯不符得裁定更正之要件,本件更正之聲
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