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M,109,聲,26,2020092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成國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成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成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前者危害他人之身心健康、後者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性質雖不同,但均危害社會法益,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兼衡其現年僅25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陳成國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15日 │105年9月起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5年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66號、106年度偵│度偵字第25、101號、106年││ │字第139號 │度偵緝字第15、20號 │├─┬────┼────────────┼────────────┤│最│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 │109年6月5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 ││決├────┼────────────┼────────────┤│ │確定日期│108年4月25日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 ││ │度執字第164號 │度執字第25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