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9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第23頁、第25頁)。抗告人既未依限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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