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薛淑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7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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