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SLDV114,重訴,444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4,重訴,444,20260708,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許榮村
被上訴人 新安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鈴如
被上訴人 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5,479元(見
本院卷一第331至3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48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