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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上重訴,1 裁判日 2020-07-03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奎南

鄭棨皓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黃信豪律師高華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證宏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品睿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且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處罰等罪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年、5年6月、5年4月。嗣被告四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及相關物證、書證在卷可佐,因認被告四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四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四人,並由檢察官、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四人均已坦承前揭犯行,且有卷附各該卷證資料可佐,堪認被告四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衡以被告四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係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參諸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故被告四人於面臨重大之刑事責任之下,試圖逃匿藉以規避本案後續之審判程序,乃至案件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之可能性及動機,顯均較一般人強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本院審酌本案現經辯論終結,並訂於109年7月21日宣判,被告四人所犯之罪復屬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全案尚未確定,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及確保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是以前述羈押之原因現仍存在,並按諸本案訴訟進行程度,斟酌比例原則,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之考量,認仍有對被告繼續為羈押處分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四人均自109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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