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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重上,9 裁判日 2020-07-31 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温啟宏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複 代理人 周健右 被 上訴人 黃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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