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原 告 美商CMC材料有限責任公司(CMC Materials LLC)【原名: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瑟夫 科萊拉(Joseph Colella)訴訟代理人 陳翠華專利師 陳群顯律師 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黃予貞律師 被 告 美商杜邦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簡稱)】台灣杜邦特用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輔 佐 人 黃慧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重玖律師劉冠廷律師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之裁定撤銷,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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