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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上易,8 裁判日 2020-06-19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 訴 人 張金珍 被 上 訴人 張○嘉 法定代理人 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971元(見本院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均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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