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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