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柯晟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柯晟珂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09年3月12日108年度易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於109年3月30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其刑事上訴狀僅略載:「理由如下: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補證人曾(誤繕為增)福寬與醞饗有限公司借款金額明細」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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