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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上訴,516 裁判日 2026-05-28 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頎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頎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同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頎勳(下稱被告)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26號民國115年3月26日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9頁、本院卷第9至10頁);惟被告於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中僅記載「一、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及「二、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有所未備,然屬得補正之事項,且未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其補正,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被告之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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