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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4,上訴,144,2025110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吳永道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永道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民國114年6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就量刑以外範圍(犯罪事實、沒收)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該部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362條規定駁回該部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