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4,聲保,52,2025111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英妹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妹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原重上更二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再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10年2月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3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7年2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2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秦巧穎